News details
新聞詳情
新聞詳情
發布者:admin | 添加時間:2018/8/27 | 瀏覽次數:5606 | ||
消防應急燈具作為建筑內發生火災時給現場人員疏散或消防作業提供標志或照明的燈具,已被廣泛安裝使用在各類建筑中。成為建筑消防系統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能好壞直接關系到該建筑中人員的生命安全,在國內每起傷亡嚴重的特大火災中,幾乎都涉及到消防應急燈具的問題,如廣東中山檀島西餐廳酒吧在短短的時間內就燒死26人,消防應急燈具不規范導致火災發生時人們不能及時找到安全出口疏散就是其中的重要教訓之一,其他如吉林中百商場大火、遼寧阜新銀都夜總會火災等,乃至近段時間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致44人死亡的9.20特大火災,建筑中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也都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近年來,各界人士都認識到了消防應急燈具的重要性,消防應急燈具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消防應急照明燈是消防應急燈具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筆者近日對市場上消防應急照明燈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一些消防應急照明燈功率越做越小,光源亮度嚴重偏低,當火災發生時,燈具本身難以起到應急照明的作用。目前現行GB17945-2000《消防應急燈具》標準,其中僅在5.1.4要求照明燈從主電源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時,其光通量應不低于光源在額定電壓時光通量的70%,5.1.2則要求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45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在該標準中沒有對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體功率、亮度作出明確要求。由此,導致小功率低亮度的消防應急燈能夠合法流入市場。 目前消防應急照明燈的生產工藝、市場特征研究 從消防應急照明燈的分類來看,按應急供電形式可分為(a)自帶電源型;(b)集中電源型;(c)子母電源型,按工作方式可分為(a)持續型;(b)非持續型,按應急實現方式可分為(a)獨立型;(b)集中控制型;(c)子母控制型。在本文是針對自帶電源獨立型消防應急照明燈進行探討。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構成 消防應急照明燈主要由蓄電池、控制電路電路板、外殼、燈頭或安裝光源的燈體組成。從消防應急照明燈的生產工藝來看,主要包括原材料測試、插件、五金成形、組裝老化實驗、功能檢測、全檢全測、成品檢測等工序。除正常的生產工藝外,電路的設計及電池的容量將成為影響燈具性能的重要因素。要使燈具光源保持較高的亮度,必須選擇合適的光源種類及功率,再根據光源的種類及功率進行相應的電路設計。而要保證光源達到規定的應急照明時間,就必須保證相應的電池容量。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市場特點 從用戶的需求來看,大部分用戶還停留在比較基本的功能需求,對消防應急燈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一部分用戶出于應付消防部門的檢查驗收,而形成被動消費,他們不關心消防應急燈具的質量如何,只關心產品價格,選用價格低的產品,這樣,生產企業就只好降低質量要求來滿足用戶的低價格要求,形成了低價格低質量的惡性循環。目前,行業一些具有實力的品牌紛紛在提高產品質量,并且將價格及利潤逐步降低,因此,一些不具備生產實力及知名度不高的品牌就很難在市場中競爭,唯一的辦法是將價格降到更低,當降到一個價格底線時,只能降低品質,以達到降低成本。其中,由于現行的GB17945-2000《消防應急燈具》標準對消防應急照明燈的功率、亮度無明確要求,減少電池降低光源的功率就成了降低制造成本的合法做法。因為蓄電池是消防應急照明燈最重要的成本,降低了電池的使用數量也就大大降低了制造成本。例如,鎳鎘電池1.2V1800mAh,其每節電池的成本在6元左右,有些廠家用5節,有些廠家用1節,所以成本差別比較大。電池數量減少,而要使燈具仍然滿足GB17945-2000中5.1.2關于應急工作時間的規定,必須降低光源的耗電量,即降低光源功率,應急燈蓄電池的容量及額定電壓和應急輸出功率是成正比的,因此直接后果是應急燈發光強度降低。 電池輸出功率、光通量和照度的關系和相關要求 衡量發光強度的指標是光通量。光通量就是眼所能感覺到的輻射能量,它等于單位時間內某一波段的輻射能量和該波段的相對視見率的乘積。光通量的單位是流明,簡寫為lm。光照度可用照度計直接測量。光照度的單位是勒克斯,也可寫為lx。被光均勻照射的物體,在1平方米面積上得到的光通量是1流明時,它的照度是1勒克斯。 在這里,我們就消防應急照明燈的電池輸出功率與燈具光通量這兩者的關系做一個示例。首先,我們先設定燈具光源為2X3w充惰性氣體小燈泡,應急照明時間要求在90min以上,當選用6V1.8Ah的鎳鎘電池時,其燈具光通量可達到40Lm;當選用4.8V1.8Ah的鎳鎘電池時,其燈具光通量可達到30Lm;當選用3.6V1.8Ah的鎳鎘電池時,其燈具光通量可達到20Lm;,當選用2.4V1.8Ah的鎳鎘電池時,其燈具光通量可達到10Lm;在同一前提下,消防應急照明燈的電池輸出功率越低,其燈具的光通量就越低。 在實際安裝使用過程中,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1.3.2條規定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標準: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2、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Lx; 3、樓梯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